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看到市民林某骑车闯红灯,王某鸣笛予以提醒,不料林某还是被另一辆汽车当场撞死。林某的家属认为路口有禁止鸣笛的标志,王某违法鸣笛、不文明驾驶,影响了林某在事故发生前的正常反应和正常动作,致使林某被撞身亡。因此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共计40万元。昨天,记者获悉,房山法院已受理此案。 林某的家人陈某诉称,2013年12月,林某在路口被撞,当场死亡。肇事车辆与林某在发生接触前,被告王某行经事故路口,违法鸣笛,影响了林某事故发生前的正常反应或静止状态,致林某最终被撞身亡。 陈某称,被告王某应象征性地承担全部损失的20%,共计赔偿40余万元,以告逝者亡灵,捍卫法律的公平公正。 而被告王某则辩称,受害人林某的交通事故与自己鸣笛没有因果关系,“我没有过错,也不是责任方,我鸣笛是因为林某正在闯红灯过十字路口,我提醒他要注意行驶车辆。” 王某表示,事故路上确实有禁鸣标志,但林某闯红灯,自己为了提醒而鸣笛不违反交通规则。 据悉,房山法院将择日对此案公开宣判。 另据相关专家介绍,城市里禁止鸣笛是为了避免鸣笛扰民,但是禁止鸣笛不是绝对的,在禁鸣路段,为提醒他人注意安全等短促的鸣笛并不违反相关交通法规。如家属认定鸣笛者应承担责任,则应举证证明鸣笛者的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新闻链接 骑车上高速被撞亡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24万 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市民李女士私自骑自行车进入高速公路,不料与一辆货车相撞,当场不治身亡。经相关部门认定,李女士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事后,李女士的家人将货车司机所在的运输公司以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32万元。最终,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赔偿李女士家人24万元。 2014年8月一天的凌晨,李女士骑自行车擅自进入房山区某高速路,途中不幸与一辆重型半挂货车相撞,事故导致李女士当场死亡。 交通队认定驾驶货车的司机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女士负主要责任。 事发后,李女士的家人将刘某所在的某运输公司和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赔偿32万元。 庭审中,被告双方只同意赔偿1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李女士因死亡造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双方责任比例由商业保险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运输公司赔偿。最终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赔偿李女士的家人2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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