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与他人生育孩子的行为也违反了公德良俗,并致使原告把三个女儿作为亲生子女进行抚养,在物质上、精神上都予以付出,应认定被告的不忠实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应返还原告为抚养三个孩子所花的费用,并赔偿其因此受到的精神损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抚养费6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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