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11 月1 日起正式实施。这部俗称“ 好人法”的条例,首次将社会急救纳入其中,鼓励和倡导公众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发扬人道主义救助精神,为挽救更多患者的生命创造条件。 《条例》就紧急现场救护规定了三种情形:1. 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可以在“120”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2.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3.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为消除施救人员的后顾之忧,《条例》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 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将这点写入《条例》太有必要了。这解除了很多人在参与急救医疗服务上的后顾之忧,让市民参与医疗急救服务更及时、更专心,进而不断提高现场施救的效率。 如果没有“ 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条规定作保证,市民就不会参与救护医疗服务吗? 当然不是。大凡有良知、有爱心的人士,只要发现有人需要急救医疗服务,相信他们都会伸出援助之手。只是,施救者心里是不是坦然,是不是有后顾之忧,就不得而知了。不过,根据此前发生的一些好人做了好事后却没有得到应有认可和回报的案例看,着实让我们对市民参与急救医疗救助多了一份担心。需要急救的人或其家属能领会施救人的善意还好说,若是不能领会,一旦出了意外的话,好心的施救人岂不脱不了干系? 更有甚者,一些人故意“ 碰瓷”的话,那该怎么办? 由此来看,参与急救医疗救助尽管是好人好事,但是,也不得不防备一些意外情况的发生。所以,将市民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的行为认真保护起来,正是社会各界的期盼。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 好人得好报”将会有更多的法治保障。《条例》的出现就是上海市基于现实考量而采取的有力举措。可以预见,在《条例》相关规定的保证之下,人们参与急救医疗救助会更有底气、更有信心。特别是市民参与急救造成过失可免责的法律规定,更有着非凡的意义。 一方面,这有利于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在全社会营造积极参与急救的良好氛围。这是最直接的作用和意义。在“老人摔倒后到底该不该扶”“有人落水后该不该救”这些问题没有得出确切结论,且社会上屡有伤害爱心、亵渎爱心事件出现的情况下,一些人参与急救医疗救助的同时确实有着不小的担心。而以法律的形式作出免责规定,这无异于让很多人吃了颗定心丸,日后再救人,背后有法律给罩着,再也不用担心“好心没好报”了。而对于全体公众来说,无疑是一种莫大的鼓励,鼓励更多的人该出手时就出手,积极参与到一些急救医疗服务当中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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