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小伙伴们 走亲访友吃团圆饭 想必也有喝酒应酬 路途返程 有不少是自驾上路 不过小编要提醒大家的是—— 浙江“醉驾”入罪标准有调整了 各位车主一定要仔细看看了! “醉驾”入罪标准调整后有哪些变化? 1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通知。和以前的标准相比,主要有以下这四点改变。 1、酒后挪车明确不算“酒驾” 此次该《纪要》对“醉驾入刑”的一些细节进行了修改。 不过,该《纪要》还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可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2、“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缓刑标准有所放宽 就醉驾的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适用缓刑的标准,该《纪要》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3、查获后故意当场饮酒的,“呼气+血液检测”认定其酒精含量 对于查获后故意饮酒的,该《纪要》这样规定: 在醉驾案诉讼证据要求方面,相比先前规定,《纪要》增加了一条:“醉驾”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4、“醉驾摩托车电动车”处罚标准更明确 从以上这些调整来看,标准对“酒驾”的认定更人性化了,不过尽管标准放宽了,但是“喝酒不开车”的这根弦千万不能放松,而且,不光是自己不能“酒驾”,也别劝别人酒后开车,如果喝过酒的人“耳根一软”,听了别人劝说后酒后驾车,不仅自己会涉嫌危险驾驶罪,劝说者同样可能涉嫌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