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对婚姻法原二十四条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包括新增的两款内容:“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终于得以补强。 这个条文原来是这么规定的:“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用日常用语来讲,这就是说,除了少数例外,在婚姻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负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偿还,即使这对夫妻后来已经离婚。 条文的本意是好的。夫妻回到家关起门来,就能隔绝来自社会的视线。“黒箱密谋”的小九九,是盘旋在每个债权人心头的疑云。而因分房买房、征地拆迁日益平常化的“假离婚”,更是这种担忧的雪上之霜。“借钱给你,你离了婚,净身出户,我的钱去找谁要?”在婚姻法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同理,债务也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这是权利义务对等的体现。 但是,法律与司法解释往往是针对当时存在的社会问题而制定的。虽然不像有些人尖刻的评论所说,“法律一经制定,便已落后于时代”,但社会的发展确实常常超出司法解释原本的意图。于是,恶意利用24条的“被负债”婚姻出现了。 “被负债”,指的是婚姻一方瞒着配偶,向外借贷大笔债务,或者是在离婚时与他人串通,伪造虚假债务。这两种行为的目的都是一个,试图通过或合法、或非法、或子虚乌有的债务,让配偶的财产不正当地减少,以损人利己。而在原二十四条规定之下,只要婚姻一方起了“歪心”,另一方很难挣脱陷阱。因为,司法解释已经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当然要依法裁判。虽然围绕这法,因为社会变迁,可能发生了原本没有预见的争议。 中国司法的发展,并不能一开始就尽善尽美。但它之所以能给人以希望、信赖,就在于它能及时发现问题、回应关切,让司法始终向着公平正义而行。 补充规定包括新增的两款内容:“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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