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吴学锐 1 作为常规战争辅助的特殊行动 由于战争是最后的政治手段,很容易被视为脱离了法则约束的暴力局面。其实不然,战争也有法可依,甚至在近代就已有较为公认的国际法规范,比如荷兰的国际法学家格劳秀斯,在17世纪就已经指出战争的正义性、合法性条件:何种情况下进行战争、战争过程中劫掠他国的限度、战争结束后缔约的规范…… 《战争与和平法》 作者: [荷] 胡果·格劳秀斯 译者: 何勤华 等 / [美]A.C.坎贝尔 英译 版本: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3年6月 发展到现代,尤其是非常规武器在一战二战使用之后,国际社会陆续对此作出了限制:《巴黎非战公约》确定了战争作为解决争端的非法性、《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将生化武器定为禁用武器、联合国同时大力推动全球范围禁止核武器使用,这些法条尽管效力存疑,但很大程度上避免战争滑向灭绝性的人道主义灾难。 |